连锁经营企业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加盟开店而向加盟商按年收取的特许加盟费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浏览量: 时间:2014-12-27 02:23: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所以连锁经营企业向各加盟商收取的特许加盟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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