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税流程

浏览量:          时间:2013-11-20 02:27:00

一、标题: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
 

三、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八、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九、办事程序:
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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