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间亏损额企业所得税处理解析

浏览量:          时间:2014-04-01 01:30:00

公司自成立至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往往会有一段筹办或准备期。这一期间不会取得收入,但会发生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这些期间费用,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确认条件,不能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予以确认,故财务报表将其列示在《利润表》的相关栏目,最终体现为亏损。企业办税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往往按财务报表体现的亏损数,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属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全额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不得作为亏损申报;这些费用,可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