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认证系统费用能否抵减增值税?
问:远程认证系统费用能否抵减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收费项目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的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就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收费项目公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监督:……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400元/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远程认证系统费用不属于以上抵减范围,不能抵减应纳税额。如果您取得了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并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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