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及应纳费额计算这些会计应该知道的事儿
浏览量: 时间:2016-02-23 02:29:18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及应纳费额计算这些会计应该知道的事儿
一、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应纳费额计算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三、计费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免征范围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