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4 00:02:49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力口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力口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3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101462.html

本文关键词: 财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 增值税, 政策, 通知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