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发〔2019〕2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28 07:19:4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







浙税发〔201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营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拥军意识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为鼓励他们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通知》再一次提高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征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规定幅度内采取顶格上浮,将减税效应最大化。全省各级税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政策,不断减轻创业就业负担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最新限额标准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五)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六)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一)对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统筹协调,不断凝聚合力

(一)部门合作到位。各级税务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密切合作,了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创业就业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进就业数据的分析和共享,对于存量数据,由省级层面共享并开展风险分析,下发名单进行比对,此项工作于2019年4月前完成;对于增量数据,各级税务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交换数据,原则上半年一次。

(二)政策宣传到位。各级税务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编发优惠政策宣传册,并结合“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 “万名党员进万企,领导干部下基层”等活动,在税收宣传月、新兵入伍及老兵退伍季、建军节等时间节点,合作开展“送税法进军营”等活动,为现役士兵、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详细讲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

(三)纳税服务到位。各级税务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联合走访辖区内与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相关的纳税人,深入了解其在享受政策、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和意见,实现“一对一”帮扶,以实际行动加大对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支持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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