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4-15 21:19:59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及经营项目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10 |
采矿业 | 10 |
制造业 | 5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0 |
建筑业 | 8 |
批发和零售业 | 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其中:递送服务 | 6 |
运输代理服务 | 6 |
出租车客运 | 10 |
出租车客运(北三市) | 8 |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自营) | 8 |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 | 5 |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 |
住宿和餐饮业 | |
其中:住宿业 | 10 |
餐饮业(定率) | 9 |
餐饮业(定期定额) | 7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 |
金融业 | 10 |
房地产业 | 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其中:居民服务业(美容、保健、桑拿洗浴) | 15 |
居民服务业(其他)、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0 |
教育 | 1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其中:娱乐业 | 20 |
文化、体育业 | 10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0 |
其他行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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