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全区通办全网通办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4-16 22:59:52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全区通办全网通办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缴费服务质效,持续构建“线上+线下”缴费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疆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费业务事项全区通办及全网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业务事项

社会保险费业务事项全区通办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参保且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缴费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任何一个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除国家税务总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吐尔尕特口岸税务局外)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范围包括登记类、综合类、查询类等3类9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全网通办业务事项

社会保险费业务事项全网通办是指缴费人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新疆税务手机APP、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网上、掌上渠道均可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业务事项,范围包括:社保费申报、缴费、查询、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签订、缴费证明开具等(具体事项清单及办理渠道见附件2)。

三、注意事项


(一)缴费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区通办业务时,可向受理税务机关进行业务咨询,并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查验或留存归档(办理全区通办业务缴费人需提交的资料可参考附件3)。缴费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缴费人办理全区通办业务后,税务机关出具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自然人信息变更相关文书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如缴费人对办理或查询结果有异议,可联系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本公告未列明的业务事项,仍按照现有渠道、方式进行办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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