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1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23 22:16:18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1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报的通知









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暂行)》(藏科发〔2020〕80号)文件要求,更好的帮助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启动2021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具有实施研发的场地、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二)本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仅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以及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鉴定。

(四)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对项目进行鉴定的,应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鉴定。企业对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复核。自治区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自治区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西藏自治区科技厅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申报企业需要向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申报纸质资料(详见第三条),并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鉴定申报时间: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时间截止2021年4月30日,逾期申报不再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在5月下旬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查询鉴定结果。对项目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企业,可于公布鉴定结果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诉申请,逾期将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向自治区或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1.《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信息表》(见附件2,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企业资格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完成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3.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4.项目取得成果证明材料(如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

5.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6.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

四、其他事项

(一)请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宣传及审核工作。

(二)各申报企业在项目鉴定完成后应如实申报研发费用。

五、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0891-6837871

申报咨询:15761625643




附件:

1.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企业2021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

3.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暂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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