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2021年4月5日)

浏览量:          时间:2021-04-23 22:18:58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2021年)







尊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第7号、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进一步加大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力度。为帮助您准确理解政策、便捷申报办税、应享尽享减税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提高到15万元

(一)政策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征管规定

1.销售额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税控器具的选择。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3.申报注意事项。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1)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2)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延长至2021年底

(一)政策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征管规定

1.开票注意事项。2021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补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前业务的除外)。

2.申报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45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并选择正确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三、咨询渠道

以上详细政策及征管规定,请参阅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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