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税发〔202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4-27 21:41:1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甬税发〔202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现结合自贸区“一枢纽、三中心、一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就税收支持自贸区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力打造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

(一)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加强业务指导,推广“即买即退”便利化措施,确保快捷退税。

(二)支持免税品经营业务扩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免税品经营资质,落实开设口岸免税店。加强市内免税店调研工作,拉动旅游消费升级、促进消费回流。

(三)争取启运港退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以义乌、金华等海铁联运场站为启运港,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的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支持建设国际油气资源配置中心

(四)创新税收服务管理模式。对自贸区内经营油气资源等大宗商品贸易纳税人试行“信用+风险”的动态化数字管理,试行远程采集认定涉税信息和核准发票的非接触数字化税收征管方式。

(五)落实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助力创建国际供应链创新中心

(六)推动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发展。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前提下,探索有利于发展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

(七)助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推进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的货物落实出口退(免)税,并在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退税。

(八)支持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落实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优先在梅山区块试点,稳步做大做强宁波二手车出口业务。密切跟踪业务进展,针对新问题新情况,持续优化服务模式。

(九)扶持物流仓储企业发展。对自贸区内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推动扩大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适用范围,从生产加工企业延伸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物流仓储企业。

四、推动打造全球新材料科创中心

(十一)支持服务贸易出口。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和服务出口零税率等政策。

(十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生产研发企业,积极辅导、培训,按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十三)鼓励采购国产先进设备。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对区内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致力创建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十四)落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五)营造高端人才发展环境。对于引进高端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着力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十六)促进付汇便利化。积极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网上办理。简化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

(十七)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并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支持企业“走出去”。持续加强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服务推进宁波“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产业园”建设。推进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纳税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

(十九)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优惠政策。支持区内企业IPO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七、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辅导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股东知晓政策,针对特定企业的特殊情况,大力开展“一对一”服务,让外商投资更便利。

(二十一)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管理。在自贸区内拓展“非接触式”领票、发票智能审核等发票服务。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内新办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十二)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与外汇管理局加强合作,配合提供相关企业一定期间的发票数据,以供银行审核外资投资业务的真实性,减轻企业向银行提供发票纸质件的负担。

(二十三)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十四)实施办税缴费便利化举措。通过简化办税事项和资料报送,努力建设体验优化、智能强大的创新版电子税务局,优化实现“非接触”办税事项百分百网上受理,一般事项百分百网上办结,推进传统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的转型升级。

(二十五)拓展“首违不罚”适用范围。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和长江三角洲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市税务征管实践,探索扩大“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十六)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服务。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持续扩大无纸化申报企业范围。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在全市平均办理时限内再提速。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自贸区建设是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要积极发挥税务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各单位要加强党建引领,做好工作保障,不折不扣贯彻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各项服务举措,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为自贸区创新发展注入更大的税务力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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