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和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和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新政策,确保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时足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二、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遵循以下要求:一是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是机动车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三是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五、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仍可凭202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后,如您在开票或者办税过程中有任何疑点或者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解答和帮助。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附件: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表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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