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函〔202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税函〔202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新政宣讲辅导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精准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维护的基础上,分企业类型有重点的开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宣讲再培训。在政策宣讲过程中,注意倾听企业意见,收集企业建议,确保《办法》在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及时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机动车企业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工作。《办法》试行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省税务局反馈发现的问题。
三、开展机动车发票票种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机动车企业发票申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服务。根据《通知》要求,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其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四、建立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管理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手工维护功能台账登记、报批程序、资料存档等机制,省税务局在《办法》试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交叉检查分析各地手工维护功能实施情况。
五、做好发票保障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新版发票印制数量,旧版发票库存需要省税务局协调调配的,应商本片区其他市(区)税务局同意后向省税务局提出调配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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