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7-01 23:45:23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湖南省税务局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于2020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税办发〔2020〕50号)和《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运营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湘税网信办函〔2020〕40号),极大的促进了我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营造湖南创新环境和优化湖南营商环境,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顺利在湘落户运营,推动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平台企业的开办

平台企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等开办环节涉税事项。

对未与税务机关协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不得比照湖南省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务。

二、关于平台企业的委托代征协议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包容审慎、择优重质、有进有退、健康规范”总体原则,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湖南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管理要求,依法履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推动和支持平台企业在我省落户运营和持续发展,防止一哄而起、一拥而上“一阵风”,以及不顾实际、简单粗暴“一刀切”,杜绝“一律不签订或有申请就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等粗放式管理行为。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的条件

平台企业代征人应同时具备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相应条件;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核实确认平台企业是否同时符合相应条件,并填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条件核实情况表》(见附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熟悉相关委托代征税收规定及要求且专职从事税收代征的工作人员。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相关情况。

2.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符合灵活用工基本范畴。目前较为常见、较多涉及的灵活用工业务范围和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联系了解其灵活用工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情况,可由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等进行佐证。发现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3.有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至少包括: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联系方式、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能实现身份证件实名信息和银行卡实名信息比对校验;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及相应查询统计功能,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4.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服务协议,以及相应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备查资料。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与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还应核实确认网络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情况。

5.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涉税代理授权服务协议,能够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事宜。

县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登录其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以随机抽样查验涉税代理授权(电子)协议的方式,核实确认其取得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代理授权情况。

6.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通过查看资料、当面询问、登录信息化系统等多种方式,核实确认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

7.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县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征信查询平台(个人征信情况可由相关自然人提供征信报告),查询平台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投资方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违法失信情况等内容。对于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关联方、投资方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二)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

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同时遵循以下要求:

1.县级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按年续签协议,依法委托平台企业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种,协商约定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零。

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县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签约,并现场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办理实名办税认证手续(含有效身份证件照片、人像照片等)。续签协议时,县级税务机关仍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现场签约。

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县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将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

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均应在税务官网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4.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在银行开设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签署开通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实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项,对应的收入方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国库的对公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

5.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自有信息系统说明、软件系统开发商情况说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和开通系统税务端监管查询用户,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及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相关数据、资金等信息。

三、关于平台企业的办税缴费服务

目前,省局正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和纳税人需求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及其他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业务功能,为平台企业提供更便利、更快捷的线上办税缴费服务。在相应税收信息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和成熟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同时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切实做好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辅导和指引,不得以内部工作考核等理由限制和影响平台企业线下现场办理涉税业务。

(一)平台企业代理办理涉税登记

1.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办理涉税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应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向税务机关确认共享传输的注册登记信息无误后,完成涉税登记。

应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提交相应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应指导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特定要求办理涉税登记,登记类型只能办理为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经营场所只能登记为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能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登记类型和经营场所不能同时符合要求的,不适用湖南省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税务机关应严格防范其他登记类型市场主体违规套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政策、其他经营场所已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违规套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政策等税收风险。

3.税务机关应共享共用平台企业已采集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要求存储和备份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信息(含有效身份证件照片、人像照片等),并定期检查或抽查相应情况。

4.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申请开通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为其畅通线上办税缴费渠道,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并辅导平台企业熟悉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业务操作。

(二)平台企业代理办理发票事项

1.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时,涉及需当场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应直接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并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代征相应个人所得税。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服务购买方,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向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

2.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连续三个月的月销售额均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应根据平台企业代理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情况,编制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领用发票清册,加强发票使用监管。

3.税务机关应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等发票事项,提供便利化发票服务。

4.平台企业自主核算时,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应支持和指导其支出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税务机关应支持和指导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平台企业办理委托代征申报事项

1.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月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在税款解缴期限内解缴税款,同步实现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不再单独办理各税费种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逐户填报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情况,特别是要督促其逐户准确填报“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已缴税款”等重要数据栏次。

2.税务机关应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等委托代征报告事项。省局近期将优化升级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委托代征申报相关业务功能。

3.税务机关接收平台企业报送的《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后,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及时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内采集录入或导入相关报告信息,特别是要将《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信息录入或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信息全部采集录入或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后,税务机关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内分户查询、统计、分析所有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平台企业信息报告事项

1.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平台企业代理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提供的申请名单,归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相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汇总或逐户出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加盖税收业务章戳。

2.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情况。

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相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税务机关应向相应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应据实自行申报纳税;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应就各税费种按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纳税。同时,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委托代征单位责任,及时通知相应纳税人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涉税手续。

3.对于因平台企业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应结合具体情形并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约定,及时对平台企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委托代征资格等措施;涉及因平台企业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约定向平台企业收取违约金。

四、关于平台企业的后续税收监管

(一)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平台企业可实施集中化管理。对注册登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且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平台企业(含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各县市区局可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分局、所、股)进行税源管理,便于掌握新经济新业态的特点,积累个性化服务和针对性监管工作经验。

(二)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业务宣传资料,主要审查企业官网、企业公众号、企业微博、企业纸质印刷宣传册等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宣传、非法宣传情形。如:可将企业全日制用工转化免除社保负担;可将高管薪酬筹划避税;可对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开具免税发票;可将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筹划避税;可通过灵活用工形式解决公司成本发票问题;等等。

(三)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自建或自有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掌握其信息化系统各业务功能模块情况,包括查询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重点模块以及其他业务模块的系统操作,确保能够按照税收监管要求,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专用数据查询用户权限查询、导出各类涉税信息数据。同时,税务机关应监控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是否存在查询导出的涉税信息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

(四)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实名认证情况,主要审查其依法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相应实名认证功能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其系统内是否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以及个人有效银行卡信息;其系统是否能够将注册会员的身份证件实名信息和银行卡实名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其针对比对校验异常结果是否及时采取风控应对措施;等等。

对于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内采集和存储的注册会员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以及个人有效银行卡信息,税务机关应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专用数据查询用户权限,采取登录其信息化系统内随机查看、抽样查看等方法,审查是否存在未采集或未存储情况、是否存在以图片加工方式上传身份证件或人像照片情况等。

(五)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涉及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综合匹配情况,根据会员注册信息、灵活用工合同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资金收支信息等数据,按季对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关联分析,查找灵活用工协议与会员注册信息不一致、业务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等问题,及时处理处置,防范税收风险。

涉及因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特定行业有特殊监管要求而出现部分不匹配情况的,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上报县市区税务局或上级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稳妥研究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

1.税务机关应定期登录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采取随机查询灵活用工人员并拨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的方法,了解核实灵活用工人员身份是否属实、是否从事符合灵活用工形式的经营型行为等,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借着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应定期将社保费征收信息与灵活用工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排查既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又在该用人单位从事灵活用工经营行为的情况,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

(七)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实名办税认证手续(包括采集人像照片、身份证件信息等);应及时安排税务人员了解和掌握平台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及时查询相应人员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以及相应人员个人违法失信情况等内容,评估和防范相关税收风险。

(八)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发票开具异常情况。发现平台企业集中、频繁向少数企业或客户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等异常情况时,税务机关应关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可要求平台企业对集中、频繁向少数企业或客户开具金额较大发票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业务佐证,必要时可按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进户核实情况等方法排查防范税收风险。

(九)税收监管过程中,发现平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督促督察整改整顿情况;发现平台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等高等级税收风险、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以及其他重大涉税违法线索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委托代征资格等措施,并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县市区税务机关应积极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强化协同协作,定期将本地区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平台企业名单及相应税收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并及时获取已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招商引资、贡献奖励等协议的平台企业名单。

在已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招商引资、贡献奖励等协议的平台企业名单中,涉及税务机关已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委托代征资格等措施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相应名单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财政部门处置。

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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