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6-17 22:18:3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2021年度(2021年7月-2022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6月25日。

二、申报办法

(一)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年度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0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本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含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年度申报

1.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参保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

2.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以人社部门审核的确认数为准,其他险种缴费工资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3.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人社部门生成提供的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核对工作,并于6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4.在厦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参照企业在职参保人员的要求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

1.由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全额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无须进行年度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其上年度发放的月平均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2020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3.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将按原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月退休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退休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

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21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在职或者退休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具体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

(二)柜台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或者《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将依据我市相关社保政策确定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2021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社会保险2021年度每月的应缴费款。

(二)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缴费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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