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税函〔2021〕28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新平只点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新平只点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玉税函〔20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将新平只点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增值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请示》(新税发〔2021〕5号)已收悉,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批,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新平只点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且在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已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只点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云税函〔2021〕70号),同意该企业纳入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风险。
三、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三)项的规定,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只点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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