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营业执照简介
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粗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电子营业执照的默认领取人,手机版电子营业执照的首次领取只能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完成。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或应用程序免费下载领取后,可自行或授权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证照管理人员可授权办事人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政务、商务、公共服务等业务。证照管理员和办事人经过授权后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并使用。
市场主体到税务部门办理业务,打开“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或APP,点击“出示执照”生成条形码、二维码,税务事项受理人员则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或APP的“扫一扫”扫描条形码、二维码,扫描成功后,会显示该市场主体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如果出示的是办事人申请使用的电子营业执照,扫描条形码、二维码后可以看到该办事人被授权的详细信息,点击“查看执照”则查看授权执照的执照样式。
二、工作要求
(一)推广应用。2021年6月1日起,全市税务系统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根据《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电子营业执照在税务系统应用场景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30项税务事项(见附件)及其他另行规定需要查验或存档营业执照的税务事项。
(二)规范管理。纳税人办理各类需要查验、存档或上传营业执照的税务事项时,已出示电子营业执照并验证通过后,各县(区)税务局税务事项受理人员不能另行要求纳税人提供纸质营业执照。
(三)及时反馈。各县(区)税务局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海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反馈。
电子营业执照税务应用场景
序号 | 政策依据 | 应用场景 | 报送条件 | 报送资料 | 报送方式 |
1 |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查验 |
2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查验 | |
3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从事国际铁路客货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提供者或从事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中国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提供。 | 提供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证明复印件 | 归档 | |
4 | 经营范围为“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为从事国际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中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 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归档 | ||
5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归档 | |
6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查验 | |
7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营业执照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 营业执照副本 | 查验 | |
8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 查验 | |
9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 查验 | |
10 | 税收减免备案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 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 归档 | |
11 | 注销税务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归档 | |
12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查验 | ||
13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归档 | ||
14 |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 车辆生产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新增国产车辆生产企业时。 | 车辆生产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查验 | |
15 | 进口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新增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时。 | 进口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查验 | ||
16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除自然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查验 | |
17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归档 | |||
18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 查验 | |
19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归档 | |
20 |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归档 | ||
21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组织机构购置车辆。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 | 归档 | |
22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相关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查验 | |
23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24 | 发票票种核定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
25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规定: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
26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规定: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
27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规定: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
28 |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归档 | |
29 |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归档 | |
30 | 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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