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财税〔2021〕2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21-11-14 00:06:3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1〕2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税务部门按照缴费人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六、土地闲置费拟暂行使用税收票证征收,待税务、非税电子票据系统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后,再进行票证切换,使用《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八、除本公告规定外,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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