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发〔2021〕27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税发〔202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2021年税务总局决定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下发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目标任务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创新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确保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税务部门积极的贡献。云南省税务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立足纳税人缴费人视角,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难题,针对性的推出10大类30项109条便民利民惠民具体服务措施。
三、行动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
(1)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2)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月
(3)公开招募“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对税费服务产品、税费服务全流程开展体验活动,精准查找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服务产品等,实现我省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的良性循环。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2.税费咨询响应
(4)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5)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按照国办要求推进
(6)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5月
(7)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8)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需求,持续梳理整合税务审批事项,压缩优化办税流程,迭代升级“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拓展我省“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面,年内将“最多跑一次”事项占比提高到80%以上。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9)强化纳税服务问题处理,做好“最多跑一次”清单、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办税服务制度的落实,做好办税服务问题收集,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办税服务问题,严格纳税服务单位办税服务问题处理机制进行处理。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0)主动问需,持续做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辅导引导工作,积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办税缴费的瓶颈和堵点。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面推进
(11)立足保障公众健康,管好“绿色”税种,持续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牵头部门:省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2)按照总局部署,统筹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相关准备,确保税费制度平稳转换。
牵头部门:省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3)发挥积极的税收职能作用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强势,继续发挥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对节能环保的绿色激励效应,强化消费税对高污染、高耗能、高档消费品、奢饰品的调节功能。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3.改进服务评价
(14)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严格落实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2月
(15)落实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6)持续落实《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纳税服务投诉,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痛点、难点,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
(17)按照税务总局政策落实运行机制等方式方法,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配合部门: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督察内审处,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8)组织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5.优化享受方式
(19)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利用自有数据平台建设征纳互动数据库,打通总局与我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微信、征纳互动平台推送链路,建立精准推送机制,实现政策文件精准标注,推送内容自动获取,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促进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20)积极探索建立本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实现地方政策措施的精准推送。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21)落实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工作,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2)落实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工作,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2月
(23)落实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牵头部门:省局非税收入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7月
6.加强效应分析
(24)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
牵头部门: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督查内审处
配合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面推进
(2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
配合部门: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
(26)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7)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8.简并税费申报
(28)全面推行总局调整完善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实现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
牵头部门:省局财产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根据总局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29)全面落实总局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工作,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根据总局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30)全面落实总局推进税种要素申报工作,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根据总局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31)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32)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33)落实总局修订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牵头部门: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9.精简证明资料
(34)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7月
(35)落实总局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6月
(36)落实总局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0.拓展网上办税
(37)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基本实现企业涉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7月
(38)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39)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信息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根据自然人税收数据库建设情况适时推出
(40)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
牵头部门: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与劳务税处,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41)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
牵头部门: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42)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牵头部门:省局社会保险费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43)扎实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持续拓展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微信小程序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巩固提升各办税缴费渠道服务质效。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44)开展区块链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工作,打造稳定、安全、便捷的“税务云平台”,探索“税务链”建设工作,实现税企直连、减负增效。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1.提速退税办理
(45)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
牵头部门: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46)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47)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48)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牵头部门: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12.便利注销办理
(49)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2月
(50)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7月
(51)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7月
(52)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7月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
(53)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6月
(54)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社会保险费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4.优化个税汇算
(55)落实总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
牵头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2月
(56)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57)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
牵头部门: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个人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58)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59)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60)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个人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61)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牵头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62)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
牵头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63)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
牵头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64)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15.助力小微企业
(65)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66)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67)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16.服务大企业
(68)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
牵头部门:省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69)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
牵头部门:省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70)协调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
牵头部门:省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71)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牵头部门:省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7.支持区域发展
(72)实行长江经济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73)借鉴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结合云南省实际进行复制推广。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74)借鉴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进行复制推广。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75)围绕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中央部署,立足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发展定位和区位优势,聚焦跨境税收合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探索先进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
(76)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及时下发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77)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牵头部门:省局个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9.推进柔性执法
(7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79)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20.加强权益保护
(80)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告知》的宣传。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81)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82)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牵头部门: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
(83)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进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
配合部门: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第二税务分局,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84)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2.规范执法行为
(85)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
牵头部门:省局社会保险费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86)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
牵头部门:省局稽查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87)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88)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当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等行为。
牵头部门:省局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七)信息互通减资料
23.推动信息共享
(89)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逐步丰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牵头部门: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90)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同步共享,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6月
(91)完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牵头部门: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92)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外部数据采集应用功能,扩大免填报数据项范围,优化资源环境税申报功能。
牵头部门:省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按照总局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八)部门协作促联办
24.深化部门协同
(9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事一次办”要求,从纳税人缴费人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加强部门协作共享,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94)健全完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社保费征缴工作平稳有序。
牵头部门:省局社会保险费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95)推动制定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和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
牵头部门:省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96)统筹调配服务资源,通过人员共驻、人员互派等方式,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
牵头部门:省局社会保险费处、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97)配合总局制定不动产交易税费集成管理规范。
牵头部门: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配合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按照总局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九)国际合作求共赢
25.优化国别指南
(98)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认真落实税务总局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的任务。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99)加强对《“走出去”税收指引》及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100)认真落实总局就部分反避税热点问题出台的有关解释口径。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6.扩大协定网络
(101)配合总局推进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优化税收协定执行,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提供涉税争议解决机制,促进跨境投资、技术和人员往来。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7.便利国际遵从
(102)配合总局扩大我国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网络,增加我国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伙伴国,按要求交换有关企业国别报告,免除我省企业在投资东道国提交国别报告的遵从负担,避免其在东道国可能受到的处罚。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103)依托电子税务局提供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28.简化办理程序
(104)落实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根据总局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05)简化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办理流程,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并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现一地申报、多地缴税。
牵头部门: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十)诚信纳税予激励
29.完善评价机制
(106)优化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30.深化结果应用
(107)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牵头部门:省局稽查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08)完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一步规范认定标准,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保障当事人权利。
牵头部门:省局稽查局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109)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牵头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
配合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推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春风行动”深入开展。要将“春风行动”开展情况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将其作为模范税务机关创建的重要衡量标准,推进党建与业务更好融合。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统一领导,强化统筹部署,抓好细化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动措施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确保各项行动计划和措施有效落地。
(二)结合实际促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持续细化和创新推出“春风行动”举措,实现四季吹拂便民风。并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请各州(市)局及省局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按要求在6月14日及11月15日前将半年及全年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行动措施亮点、季度活动成效、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路径:省局FTP:纳税服务处/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年报情况报送文件夹中)。
(三)凝聚合力造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与外部门联动配合,同频共振、统一行动,扎实抓好“春风行动”举措的落实。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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