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的要求,现将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根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决定书出具机关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予以追缴。
三、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
四、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划转前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五、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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