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资〔2021〕35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06 01:47:1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深财资〔202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划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入库;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导致的退库业务,由税务部门审核办理;所属期为2021年6月30日前征收入库的退库业务,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七、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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