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7-07 01:17:05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涉税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甘肃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外,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独立核算的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应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致。即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于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不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上述规定中的报送日均含本日,如遇有法定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报送途径

(一)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税务机关认可的互联网渠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互联网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二)未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场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应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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