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税发〔2019〕4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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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税发〔201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市局2019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湖政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税务工作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市税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重大税费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提交市人大、市政府的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税务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不适用本办法。

市局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服务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目标。

第六条 局内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按照《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分别负责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局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局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责任单位研究论证;

(二)责任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纳税人、缴费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责任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涉及市场经济行为的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相应栏目、市局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涉税风险、舆情风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做到决策合法、科学、合理。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15日内,应当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五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的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决策讨论适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招投标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相应栏目、市局微信公众号,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及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局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根据职责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局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出现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市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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