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及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行(监缴)单位负责。
二、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闲置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城镇垃圾处理费可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收和自行申报等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委托代征单位,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征费款;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
四、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自2021年7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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