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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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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