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财规〔2021〕1号《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印发《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财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肇庆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进行受理、认定、审核和拨付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资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属端州区、肇庆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按照20:80比例分担。涉及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肇庆市创业或在肇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纳税年度内在肇庆市累计工作满90天,并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九)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紧缺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备国际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属于我市“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引进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西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肇庆市高层次人才、肇庆市拔尖人才等;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或担任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准。
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按照规定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其应享受的肇庆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肇庆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属于肇庆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受理部门等。申请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再受理申请。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受理审核机构指定的时间内申请补办。再次逾期的,不再受理和发放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申请人授权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含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相关材料;
(五)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相关材料;
(六)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核对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审核。
受理审核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将拟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协助审核。
第十九条 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扣缴业务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扣缴义务人,由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肇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申请人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手续。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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