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2021〕6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财法〔2021〕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的规定,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 88266248 ,市科技局 8822382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8260730,市税务局 88833105)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在申请财政补贴前完成补退税,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监督。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5.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执行。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
2.符合现行的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范围的人才;
3.中山市第七、八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申报时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中山)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6月分别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财政补贴发放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如有需要,可送其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形成正式的财政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最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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