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21〕70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0-27 21:36:13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21〕7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因疫情影响,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下统称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筹备工作相应延期,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商品范围、数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运动会(代码93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进口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申报地海关可凭组委会出具的确认函和组委会指定的进口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二、对于组委会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公告》第十条的特需物资,运动会结束后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应向申报地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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