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关于上线“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关于上线“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宁夏电子税务局系统于2021年8月1日起上线“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为了增进纳税人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工作的了解,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纳税申报功能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办理路径:
1.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模块进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2.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3.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模块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办理路径:
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宁夏电子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操作手册和填表说明已通过宁夏电子税务局下载区同时发布。
温馨提示:
1.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2.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确认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带出本期应缴纳的附加税费数据;
3.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4.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6.新启用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7.纳税人可根据以上通告内容做好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您及时拨打服务热线:40071236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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