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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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票种及票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票种目录
类别 | 发 票 名 称 | 基本联次 | 开具方式 | 规格(mm)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 240×140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6 | 240×140 |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 | - |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 2 | 240×140 | |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 5 | 240×140 | ||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1 | 57×177.8 | ||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1 | 76×177.8 |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 - |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 - | - | ||
二手车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5 | 241×177.8 | |
机动车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6 | 241×177.8 | |
普通发票 | 江苏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分万元和不限额两种) | 3 | 机打 | 190×101.6 |
江苏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分万元和不限额两种) | 3 | 210×139.7 | ||
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 1 | 127×76 | ||
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 1 | 127×44 | ||
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 1 | 150×63.5 | ||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 2 | 定额 | 175×70 | |
江苏公交定额发票(一联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江苏通用定额发票(一联伍角版) | 1 | 90×45 | ||
江苏通用手工发票 | 3 | 手工 | 190×105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七)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八)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三、新版发票使用材料及防伪特征
(一)使用材料
印制本公告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多联次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单联次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
(二)防伪特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材料和防伪特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票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红色。
五、原版发票使用期限
已经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上述使用期限限制。
六、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申请流程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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