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1〕8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现就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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