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通告2021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8-20 00:27:0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通告2021年第2号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21年8月16日至27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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