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1〕11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0 04:44:23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规〔2021〕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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