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21〕20号《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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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苏财税〔202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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