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减免受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减免受理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度房产税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省政府在政策性综合文件、省局有关文件列举的减免: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
3、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4、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5、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自新认定年度起3年内,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6、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给予房产税减免照顾。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1—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1—3年内对其房产税的增量部份给予减征照顾。
7、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示范区内的新办服务业企业),自新建或购入土地和房产的1—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外的企业迁入区内并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在迁入集聚示范区之后,对新增加的房产在1—3年内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8、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9、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二、申请优惠时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份
2、情况说明,写明减免原因(须加盖公章)1份。应说明申请享受政策的房产明细及纳税情况、申请享受政策的理由。如亏损企业优惠应说明亏损数额,年度审计报告有调整的,应依据审计报告结论;受灾优惠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有优惠时限规定的应具体说明第几年,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第一年等。
3、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须加盖公章)1份
4、与减免原因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等,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须加盖公章)1份
三、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四、受理地点:
1.杭州市上城区太平门直街271号办税服务厅;
2.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42号办税服务厅。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及样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