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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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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