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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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加快灾后重建,支持我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三、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四、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极重灾区主要包括: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郑州市二七区、浚县、淇县、卫辉市、辉县市;重灾区主要包括: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郑东新区、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上街区、新乡市牧野区、获嘉县、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淇滨区、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尉氏县、汤阴县、林州市、安阳县、安阳市龙安区、滑县、内黄县、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马村区、扶沟县、西华县、长葛市、鄢陵县、济源示范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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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灾后, 恢复, 重建, 税费, 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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