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的通告》(2021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试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分类管理类别非四类的出口企业,需要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的,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以下备案单证以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可不再保存纸质资料: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单证,在制作备案单证电子化相关资料时,应确保每笔业务下的备案单证由合法渠道取得,能真实反映出口各环节业务,且文字、数据不可篡改。
(二)关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的标准
1.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出口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自行制作电子文档、自备软件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数字化管理。
2.企业保存的电子数据一般应采用PDF格式。
3.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备案单证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单证。企业按前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单证电子数据应附加数字签名。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由出口企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5年。企业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擅自损毁。
四、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图片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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