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8号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 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
《办法》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征收。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办法》实施后首个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12月。请我市城乡居民在12月25日前确保扣费账户有足够余额,以备划扣。
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持居住证人员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额如下:
(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额如下: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无需缴费。
三、办理流程和经办机构
《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和经办机构不变,即参保登记、核定险种和金额、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变更信息、停保等业务,仍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其他
原以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身份(即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机关按月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以居民身份在家庭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不再对其家庭户的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扣费,有关参保缴费变更指南详见《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通告2021年第7号文号待补充)的附件《参保缴费险种转换和操作指南》。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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