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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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7号公告)规定,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决定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2021年榨季制糖企业购进糖料蔗生产机制糖(每吨)扣除标准调整为7.83吨。

二、2020/2021年榨季停产、注销的制糖企业不纳入此次扣除标准调整范围。

三、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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