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资〔2021〕54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27 04:21:52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资〔2021〕54号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府(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除财政部相关划转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四、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深圳实际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见附件)办理,并对部分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应分期开具《缴款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时,若同一标的缴费人涉及多个独立主体分别缴款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独立主体数量逐个填写费源信息。若同一标的的多个独立主体合并缴款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约定填写合并后的费源信息。若缴费人分期、逐年或逾期缴纳,按规定应当缴纳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二)代缴款管理。属于按照规定向竞得人收取的保证金抵作土地价款等的,由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代缴款单位,代竞得人将保证金及时缴入国库。

五、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入库后如需要办理退库,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确保我市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图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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