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21〕269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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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税〔2021〕269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市(不含大连)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不含大连)、营业管理部,各市(不含大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其中,省自然资源厅(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职责即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见附件,下同)。

税务部门负责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见附件,下同),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按期提醒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表》按合同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并将缴费、退库信息即时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制定,确定预算分配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工作。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由土地或矿业权、海域海岛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人未在土地或矿业权、海域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须在办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五、主管县(市、区)税务局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表》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除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外,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缴费人需在缴纳契税前申报缴纳。缴费人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费源信息表》,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先行缴纳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之后缴费人再凭缴费凭证办理相关契税申报业务。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应留存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费源信息表》复印件。

六、四项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买保证金抵作相应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工作。缴费人(竞得人)签订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后,凭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土地、海域海岛所在地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对于抵作政府非税收入的竞买保证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由缴费人(竞得人)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签章确认,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开户银行缴入国库,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竞得人)开具缴费凭证;余款由缴费人按照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七、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或逐年缴纳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

八、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税务部门在非税收入票据“其他信息”栏中注明税源编号(合同编号、审批文号、许可证号)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代竞得人缴纳抵作价款的竞买保证金,税务部门在非税收入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竞买保证金”字样。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缴费凭证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原执收单位应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九、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会统核算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下设科目∶“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均为全额地方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入库级次征缴入库。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14”,下设科目∶“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入库级次为全额地方收入,我省继续按照《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各市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实行省50%、市和县(市、区)50%分成,市和县(市、区)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待国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办法后,按其规定执行;“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入库级次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省30%、市18%、县(市、区)12%比例分成征缴入库。

“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0102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入库级次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省12%、市和县(市、区)58%分成,市和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入库级次征缴入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0802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入库级次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20%、省20%、市10%、县(市、区)50%比例分成征缴入库。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款国库为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所在地国库。

十一、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含代理国库,下同)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税务部门应将入库信息于入库后即时传递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实现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信息传递通过手工和电子税务局并行传递的方式,试运行两个月后,通过电子税务局传递信息。

十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电子税务局为载体,“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缴费,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四、2021年12月30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完成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做到资料交接全面准确。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征管资料整理工作,全面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确保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十五、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指引

2.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指引

3.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指引

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缴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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