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郑州市二七区红十字会
2、中牟县红十字会
3、开封市祥符区红十字会
4、杞县红十字会
5、延津县红十字会
6、舞钢市红十字会
7、焦作市红十字会
8、焦作市中站区红十字会
9、新乡市牧野区红十字会
10、南乐县红十字会
11、卢氏县红十字会
12、义马市红十字会
13、商丘市梁园区红十字会
14、商丘市睢阳区红十字会
15、民权县红十字会
16、睢县红十字会
17、信阳市浉河区红十字会
18、罗山县红十字会
19、周口市川汇区红十字会
20、扶沟县红十字会
21、正阳县红十字会
22、泌阳县红十字会
纳税人2021-2023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通许县红十字会和卢氏县红十字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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