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
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要求,稳妥做好杭州湾新区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请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员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二、2022年1月1日之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三、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将按照公告要求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四、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参见附件,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按填报说明规范填报,并同时上报电子稿和纸质稿,其中纸质稿需加盖公章。
以上,请相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互告知并及时上报资料,谢谢配合。
联系电话:0574-82353682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2.宁波市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仅适用于宁波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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