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优化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令第44号、令第48号修改)、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 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局制定了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 29日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令第44号、令第48号修改)、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 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本办法和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七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应当作为一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对应档次内确定较低或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对应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外,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单位:元
序号 | 违法行为手段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罚款执行标准 | 考量因素 | 具体情形特征 | 罚款金额是否采用公式计算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罚款 |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停止出口退税权 | 吊销准印证 | 违法程度 | 最低限额 | 最高限额 | 内容 | 最低额度 | 最高额度 | |||||
1 | 010100 | 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2 | 010200 | 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3 | 010300 | 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4 | 010400 | 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5 | 010500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6 | 010600 |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7 | 010700 |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8 | 010800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9 | 010900 |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0 | 011000 | 隐匿财产避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1 | 011100 | 居所迁移避税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2 | 011200 | 收入财产转移避税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3 | 020100 | 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1倍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1倍 | 2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2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4 | 020200 | 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同上 | √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1倍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1倍 | 2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2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5 | 029900 | 其他欺骗手段骗税 | 同上 | √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1倍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1倍 | 2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
严重 | 2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16 | 030100 | 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1倍 | 1倍 | 手段 |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一般 | 1倍 | 2倍 | 手段 |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严重 | 2倍 | 5倍 | 手段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 ||||||||||||
17 | 039900 | 其他手段抗税 | 同上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1倍 | 2倍 | 手段 |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一般 | 2倍 | 3倍 | 手段 |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严重 | 3倍 | 5倍 | 手段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 ||||||||||||
18 | 040101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8条第1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_ | _ | _ | —— | —— | |||||||||||
一般 | 1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16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4元; 2.首次发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2元; 3.首次发生属于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16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4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2元最高处罚额50万;; 3.首次发生属于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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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040103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8条第1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1万 | 3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一般 | 3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2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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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40105 |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8条第1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1万 | 3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一般 | 3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2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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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040107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9条(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1万 | 3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一般 | 3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2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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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40301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1)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 | √ | 轻微 | 20 | 100 | 金额 | 0元 | 500元 | 应开未开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 | 是 | 罚款金额 = 实际额度(应开票未开票金额)*20%。罚款少于20元的按20元计算。 | ||
较轻 | 100 | 1000 | 金额 | 500元 | 5000元 | 应开未开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 | 是 | 罚款金额 = 实际额度(应开票未开票金额)*20%。 | ||||||||
一般 | 1000 | 2000 | 金额 | 5000元 | 10000元 | 应开未开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 | 是 | 罚款金额 = 实际额度(应开票未开票金额)*20%。 | ||||||||
严重 | 2000 | 1万元 | 金额 | 10000元 | 50000元及以上 | 应开未开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是 | 罚款金额 = 实际额度(应开票未开票金额)*20%。 | ||||||||
23 | 040302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1)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25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开具发票25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24 | 040306 | 转借、转让、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7条第2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_ | _ | _ | —— | —— | |||||||||||
一般 | 1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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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40307 |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7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_ | _ | _ | —— | —— | |||||||||||
一般 | 1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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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40308 | 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5)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25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发票25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27 | 040311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 | √ | 轻微 | 0 | 0 | 金额 | 1元 | 5000元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金额 | 1元 | 5万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5000元(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金额 | 5万 | 10万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金额 | 10万 | 10万以上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是 | |||||||||
28 | 040312 | 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4)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50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拆本使用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500份 | 拆本使用发票50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50份以上5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500份 | 1000份 | 拆本使用发票500份以上10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1000份 | 1000份以上 | 拆本使用发票1000份以上的。 | 是 | |||||||||
29 | 040313 |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7)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50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500份 | 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50份以上5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500份 | 1000份 | 跨区域开具发票500份以上10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1000份 | 1000份以上 | 跨区域开具发票1000份以上的。 | 是 | |||||||||
30 | 040314 |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1)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50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500份 | 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50份以上5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500份 | 1000份 | 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0份以上10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1000份 | 1000份以上 | 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1000份以上的。 | 是 | |||||||||
31 | 040315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 | ——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存、报送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32 | 040316 |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25份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离线开具发票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25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33 | 040318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 √ | 轻微 | 0 | 0 | 时限 | —— | —— | 首次违反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的。 | 是 | |||||||||
34 | 040405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7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
较轻 | _ | _ | _ | —— | —— | |||||||||||
一般 | 1万 | 5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
是 | 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 ||||||||||
严重 | 5万 | 50万 | 手段 |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
是 | 1.本行为同时涉及两“考量因素”“金额”和“份数”,“金额”为优先值。即如果“金额”有数按“金额”计算,否则按“份数”; 2.本行为所列的“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是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五年内发生与本行为相同的二次以上违规行为。 |
||||||||||
35 | 040501 | 丢失发票(空白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6条第2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 | ——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否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1万元 | 3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丢失发票(定额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6条第2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 | 轻微 | 0 | 0 | 金额 | 1元 | 499元 | 丢失(定额)发票金额在500元(未含本数)以下的。 | 否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5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金额 | 500元 | 个人500元 单位1万元 |
个人丢失(定额)发票金额500元的;单位丢失(定额)发票金额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1万元 | 金额 | 个人500元 单位1万元 |
10万元 | 个人丢失(定额)发票金额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位丢失(定额)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1万元 | 3万元 | 金额 | 10万元 | 10万元以上 | 丢失(定额)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是 | |||||||||
36 | 040502 | 损(撕)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6条第2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 | ——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撕)毁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否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1万元 | 3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37 | 040504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50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500份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1份以上5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500份 | 1000份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500份以上10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1000份 | 1000份以上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1000份以上的。 | 是 | |||||||||
38 | 040599 |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5条第(9)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 | ——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39 | 049901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6条第1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25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100元 | 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5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 | 是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1万元 | 3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40 | 04990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9条第(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 | √ | 轻微 | —— | —— | —— | —— | —— | |||||
较轻 | —— | —— | —— | —— | —— | |||||||||||
一般 | 1万元 | 5万元 | 份数 | 1份 | 50份 | 非法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50份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5万元 | 50万元 | 份数 | 50份 | 100份 | 非法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超过50份以上的。 | 是 | |||||||||
41 | 049903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36条第1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 | 轻微 | 0 | 0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25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份数 | 1份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25份(含)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1万元 | 份数 | 专票25份 普票50份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含)以下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1万元 | 3万元 | 份数 | 专票50份 普票100份 |
专票50份以上 普票100份以上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 | 是 | |||||||||
42 | 049904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41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否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以上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_ | _ | _ | —— | —— | 否 | ||||||||||
43 | 050101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 | 轻微 | —— | —— | 时限 | —— | —— | 否 | 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 | 是 | |||||||||
44 | 050102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同上 | √ | 轻微 | —— | —— | 时限 | —— | —— | 是 | 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 | 是 | |||||||||
45 | 050103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同上 | √ | 轻微 | —— | —— | 时限 | —— | —— | 否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的。 | 是 | |||||||||
46 | 050104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 | —— | —— | 否 | |||||
较轻 | —— | —— | —— | —— | —— | 否 | ||||||||||
一般 | 2000元 | 2000元 | 次数 | —— | —— | 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1万元 | 次数 | —— | —— | 第二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 否 | |||||||||
47 | 050105 |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 | 否 | |||||
较轻 | —— | —— | —— | —— | —— | 否 | ||||||||||
一般 | 2000元 | 2000元 | 次数 | —— | —— | 首次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1万元 | 次数 | —— | —— | 第二次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否 | |||||||||
48 | 050106 |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第41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轻微 | —— | —— | —— | —— | —— | 否 | |||||
较轻 | 500元 | 500元 | 手段 | —— | —— | 未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 否 | |||||||||
一般 | 2000元 | 2000元 | 手段 | —— | ——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否 | |||||||||
49 | 05010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第42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0 | 0 | 时限 | —— | ——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 个人1000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 | —— | —— | —— | —— | 是 | ||||||||||
50 | 050108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 | 轻微 | —— | —— | 时限 | —— | ——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的。 | 是 | |||||||||
51 | 05020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次数 | —— | —— | 纳税人“首次”逾期申报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首次”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5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次数 | —— | —— | 1.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的,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个人及农村合作社在12次(含)以内,罚款50元,12次以上的,设为N次,罚款50+20*(N-12)元。 3.单位每逾期一次,设逾期N次,则罚款50*N元。 4.非正常户逾期申报次数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户认定超过5年的,逾期申报次数按60次计算;对于非正常户认定未超过5年(含)的,逾期申报次数为:认定前逾期申报次数+认定次月起至接受处罚当月的逾期月份数。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次数 | —— | ——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次数 | —— | —— | 是 | ||||||||||
52 | 050203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1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 | —— | —— | 否 | |||||
较轻 | 100元 | 1000元 | 金额 | 1元 | 1万元 | 编造计税依据金额1万元(含)以下 | 是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金额 | 1万元 | 10万元 | 编造计税依据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 | 是 | |||||||||
严重 | 1万元 | 5万元 | 金额 | 10万元 | 50万 | 编造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 | 是 | |||||||||
53 | 050204 |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 |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 | 否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 |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未按期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或二次发生。 | 否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 | —— | 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发生三次以上;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否 | |||||||||
54 | 050205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 |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否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 | —— | 首次发生且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二次发生。 | 否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发生三次(含)以上;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否 | |||||||||
55 | 050206 |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轻 | 50% | 1倍 | 手段 | —— |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 | 否 | ||||
一般 | 1倍 | 2倍 | 手段 | —— |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未按期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或二次发生。 | 否 | |||||||||
严重 | 2倍 | 3倍 | 手段 | —— | —— | 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发生三次以上;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否 | |||||||||
56 | 05020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次数 | —— | —— | 扣缴义务人“首次”逾期申报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首次”逾期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5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次数 | —— | —— | 1.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的,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个人及农村合作社在12次(含)以内,罚款50元,12次以上的,设为N次,罚款50+20*(N-12)元。 3.单位每逾期一次,设逾期N次,则罚款50*N元。 4.非正常户逾期申报次数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户认定超过5年的,逾期申报次数按60次计算;对于非正常户认定未超过5年(含)的,逾期申报次数为:5年内认定前逾期申报次数+认定次月起至接受处罚当月的逾期月份数。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次数 | —— | ——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次数 | —— | —— | 是 | ||||||||||
57 | 050301 |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 |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5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 否 | |||||||||
58 | 050302 | 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 | 轻微 | —— | —— | —— |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5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 否 | |||||||||
59 | 050303 |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5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 否 | |||||||||
60 | 050304 |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5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 否 | |||||||||
61 | 050399 |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 否 | |||||||||
严重 | 1万元 | 5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 否 | |||||||||
62 | 050401 |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 | —— | 否 | ||||||
较轻 | 个人1000元; 单位10万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否 | |||||||||
一般 |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
个人1万元; 单位5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 否 | |||||||||
63 | 050402 | 金融机构拒绝执行依法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否 | ||||||
较轻 | 个人1000元; 单位10万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否 | |||||||||
一般 |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
个人1万元; 单位5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 否 | |||||||||
64 | 050403 | 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否 | ||||||
较轻 | 个人1000元; 单位10万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否 | |||||||||
一般 |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
个人1万元; 单位50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 否 | |||||||||
65 | 050404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 | —— | 否 | ||||||
较轻 | 2000元 | 1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否 | |||||||||
一般 | 1万元 | 3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3万元 | 5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 否 | |||||||||
66 | 050405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的账户账号 | 同上 | √ | 轻微 | —— | —— | —— | —— | 否 | ||||||
较轻 | 2000元 | 1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否 | |||||||||
一般 | 1万元 | 3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3万元 | 5万元 | 次数 | —— |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 否 | |||||||||
67 | 050406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否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以上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_ | _ | _ | —— | —— | 否 | ||||||||||
68 | 050407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否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否 | |||||||||||
严重 | 1倍 | 3倍 | 手段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否 | |||||||||||
69 | 050501 |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 | 轻微 | —— | —— | 时限 | —— | ——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的。 | 是 | |||||||||
70 | 050502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 | 轻微 | —— | —— | 手段 | —— | ——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2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按规定改正或丢失账簿凭证的。 | 否 | |||||||||
严重 | 2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或有严重的丢失账簿凭证的。 | 否 | |||||||||
71 | 050503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 | 轻微 | —— | ——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前,按规定自行改正的。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按规定改正的。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2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或非主观损毁税控装置的。 | 否 | |||||||||
严重 | 2000元 | 1万元 | 手段 | —— | —— |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否 | |||||||||
72 | 050504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轻微 | _ | _ | _ | —— | —— | 否 | |||||
较轻 | _ | _ | _ | —— | —— | 否 | ||||||||||
一般 | 2000 | 1万 | 手段 | 1份; 1元 |
25份; 8000元 |
1.首次发生涉及完税凭证2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2000元,另按每1份加罚320元; 2.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2000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二者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应按金额标准进行处罚。 |
是 | |||||||||
严重 | 1万 | 5万 | 手段 | 25份; 8000元 |
150份; 48000元 |
1.首次发生涉及完税凭证25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320元,罚款最高限额5万元; 2.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万元。 二者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应按金额标准进行处罚。 |
是 | |||||||||
73 | 050505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手段 | —— | ——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否 | ||||
较轻 | 50元 | 1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 否 | |||||||||
一般 | 1000元 | 2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按规定改正或丢失账簿凭证的。 | 否 | |||||||||
严重 | 2000元 | 5000元 | 手段 | —— |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或有严重的丢失账簿凭证的。 | 否 | |||||||||
74 | 059901 |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0 | 0 | 时限 | —— | ——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时限 | 1天 | 360天 | 逾期36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一般 |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时限 | 360天 | 1080天 | 逾期360天以上1080天(含)以下的。 | 是 | |||||||||
严重 |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
1万元 | 时限 | 1080天 | 1800天 | 逾期1080天以上至1800天的。 | 是 | |||||||||
75 | 059902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 | —— | 份数 | 1份 | 10份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未按规定填开或涂改税收票证,份数在10份以下的,含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是 | ||||
较轻 | 50元 | 300以下 | 份数 | —— | —— | 1.未按规定填开或涂改税收票证,份数在10份以上的,处罚基准50元,另按每增加1份加罚5元; 2.作废票证联次留存不齐全的,处罚基准50元,另按每增加1份加罚5元。 |
是 | |||||||||
一般 | 300元 | 500以下 | —— | —— | —— | 1.未按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办理票款结报缴销,超过限期3天(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00元,另按每增加1天加罚100元,或者超过限额3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00元,另按每增加1万元加罚100元; 2.空白票证遗失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300元,另按每增加1份加罚50元。 |
是 | |||||||||
严重 | 500元 | 1000以下 | —— | —— | —— | 1.未按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办理票款结报缴销,超过限期3天以上的,处罚基准500元,另按每增加1天加罚100元,或者超过限额3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00元,另按每增加1万元加罚100元; 2.空白票证遗失5份以上的,处罚基准500元,另按每增加1份加罚50元。 |
是 | |||||||||
76 | 090100 | 隐匿财产妨碍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发生第二次以上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
77 | 090200 | 转移财产妨碍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发生第二次以上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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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099900 | 其他逃避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轻微 | _ | _ | 手段 | —— | —— | 否 | |||||
较轻 | 50% | 50%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
一般 | 50% | 1倍 | 手段 |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 ||||||||||||
严重 | 1倍 | 5倍 | 手段 | 五年内发生第二次以上的; 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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