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浏览量: 时间:2022-01-14 07:39:28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修改1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2018年10月29日 |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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