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发〔2022〕7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2-07 02:46:0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税发〔2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就业培育市场主体。依法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最高限额标准依次扣减有关税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按最高定额标准依次扣减有关税费;对月度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二、支持中小企业、制造业企业降低成本负担。依法全面落实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

三、支持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依法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在税前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例由75%提高到100%;对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发展、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优惠政策。

四、助力市场主体缓解资金困难。依法全面落实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五、落实好政策支持“升规纳统”市场主体倍增。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及土地、收取试点前开工的路、桥、闸通行费等,以及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等,符合条件的,仍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适用优惠征收率。依法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整合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内部股权转让、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等税费减免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改制负担;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升规纳统”、轻装上阵。

六、提供好服务支持“升规纳统”市场主体倍增。对我省“小升规”培育库内企业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运用纳税信用评价,开展银税互动,以纳税信用换融资信用,将纳税信用为A、B、M级的中小微企业推送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考虑优先提供专属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七、开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税费服务直通车机制。“一企一策”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滴灌式”宣传辅导,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受理文书,为纳税人提供代办转报许可实施机关服务,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便利纳税人。简并税务证明材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保障市场主体能进能出的有序环境;落实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政策,纳税人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九、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实施税务风险管理,“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减少和规范入户检查。包容审慎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

十、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网上”“掌上”办税,推行精细化政策宣传辅导,分级分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推行精细化政策宣传辅导,分级分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费缴纳综合申报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个小时以内。推进退税服务便利化,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

十一、依法适用征管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主体做好征管方式的依法认定,不因企业“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升规纳统”等而人为改变税务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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