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19〕77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70号
依据2022年1月6日发布的内财税〔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盟市扶贫办、计划单列市扶贫办: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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