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已开始受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业务,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内容
(一)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B表”):
1.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2.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二)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年度汇总申报时,可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C表”):
1.2021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上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三)经营所得预缴的补申报
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如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如存在经营所得A表或B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或B表。
二、办理渠道
(一)申报经营所得A表和B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二)申报经营所得C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三、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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